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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阳市芦上左岸等8家发电企业临时结算电价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价商〔2006〕537号
【发布日期】 2006-12-30
【实施日期】 2006-12-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阳市芦上左岸等8家发电企业临时结算电价的通知
闽价商〔2006〕537号


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配合小水电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经研究,决定对以下8家水电站(详见下表)核定临时结算电价,执行6%增值税的电站按照含税0.26元/千瓦时、执行17%增值税的电站按照含税0.29元/千瓦时进行结算,结算电量从上省网之日起执行。上述电站正式上网电价待电站提供“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后予以重新核定,其正式上网电价与临时结算电价的差额部分予以多还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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