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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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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温政办〔2006〕222号
【发布日期】 2006-12-30
【实施日期】 2006-12-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近年来,我市通过特种设备专项普查和整治工作,消除了大量的安全隐患。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使用数量剧增,使用范围日益扩大,安全隐患不断出现,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为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4号)精神,就我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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