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格式的通知》(湘政法发[2006]14号)要求,依照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审核行政执法依据的复函》,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根据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格式的通知》(湘政法发[2006]14号)要求,依照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厅《关于审核行政执法依据的复函》,结合实际,现将我厅卫生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如下: 一、行政许可职权分解 (一)行政许可职权 1、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2、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许可 实施机构:省卫生厅医政处、省中医管理局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医政处、省中医管理局工作人员) 审核把关机构:省卫生厅医政处、省中医管理局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省中医管理局局长) 决定机关:省卫生厅 决定岗位(决定人:分管厅领导或厅长) 3、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和骨髓移植医院审批 4、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审批 5、医疗广告发布审核 实施机构:省卫生厅医政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医政处工作人员) 审核把关机构:省卫生厅医政处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决定机关:省卫生厅 决定岗位(决定人:分管厅领导或厅长) 6、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丈夫精液人工授精)许可 7、运输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批 8、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9、传染病菌(毒)种二类使用单位审批 实施机构:省卫生厅科教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科教处工作人员) 审核把关机构:省卫生厅科教处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省卫生厅科教处处长) 决定机关:省卫生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