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6〕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哈尔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2006年12月31日前已售完的房地产项目和已完工的建筑业工程项目,其欠税仍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追缴;未售完、未完工项目的欠税,按项目属地进行划分,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追缴。 二、市地税局要督促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将2006年12月31日前发售的企业未使用的房地产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全部收缴。自2007年1月1日起,企业所需房地产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一律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领购。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哈尔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