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招标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租赁承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信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信息,包括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有关中标结果等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信息发布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三条 招标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省政府的授权,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指定本省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指定公示中标结果有关事项的信息网络(以下合称指定媒体),并向社会公告。 指定媒体应当将名称、地址、网址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名称、地址、网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