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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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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大地税发[2006]144号
【发布日期】 2006-12-31
【实施日期】 2006-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辽财预[2006]694号)的规定,我市被列为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城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及时反馈至市局。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范围由原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及以上。
  (二)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102号)的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每人每月500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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