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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6〕117号
【发布日期】 2006-12-31
【实施日期】 2006-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6〕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
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疫情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组
2.4 应急处理机构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预警响应
3.4 疫情报告
4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 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抚恤和补助
5.3 责任
5.4 补偿
5.5 恢复生产
5.6 社会救助
6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保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4 培训和演习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各类具体工作方案的制定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略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有序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重大动物疫情对我市畜牧业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国务院令第4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51号)和《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发(2006)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以及国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预警响应工作。
  1.4 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与相邻省(市)有10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我市有10个以上区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包括我市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 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1.4.2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区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 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者发生。
  (5)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全市范围,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6) 农业部或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1.4.3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2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2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区县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区县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1.4.4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区县内发生。
  (2)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炭疽等以及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区县内呈暴发流行。
  (3)市或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规范。
  把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应急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3)快速反应,高效运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4)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天津市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作为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的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作为本区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2.1.1市指挥部的组成
  市指挥部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指挥长,市农委副主任、市畜牧兽医局局长、市财政局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交委、市市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组成。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和应急处理预备队。
  区县指挥部由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区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
  2.1.2 市指挥部的职责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2) 提出我市防控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有关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预案、方案、通告等,分析、研判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部署。
  (3) 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协助区县开展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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