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6〕5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等税收规定,现就我市地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有关概念 《北京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