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
【发布日期】 2006-12-31
【实施日期】 2006-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3)47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9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人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条件
  个人参保人员首次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男性未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0周岁,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5周岁。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具有我市户口,其他个人参保人员,必须具有我市城镇户口。
  二、个人参保人员首次参保需提供的资料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农村户口的,经营场所在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首次申请参保时,必须提供本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申请参保时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含外地的营业执照,下同)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还应提供其最早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以下原始资料之一,作为认定补缴起始时间的依据:
  1. 工商行政部门收取个体登记费(开业、变更)、行管费的发票;
  2. 个体协会收取会费的发票;
  3. 个体协会会员证;
  4. 原始的完税凭证;
  5. 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6.缴纳工商注册登记费的发票等。
  (二)已年满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女性个人参保人员在首次申请参保时,本人应填写并提交《个人履历表》(附件2)。《个人履历表》中无参加工作、参军、下乡当知青等记载(即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以按渝劳社发(2003)47号文件规定参保缴费。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