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土地调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2003年以来,相继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发[2003]19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4J5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云政发(2005J97号)等一系列文件,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节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各地、各部门采取措施,积极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严把土地"闸门"任务仍然艰巨,必须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调控。 二、严格规划管理,切实保护耕地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二)科学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修编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规划修编工作按时、按质完成。规划修编要坚持保障经济发展和保护土地资源相统一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其他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三)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规划修改审查关,防止通过修改或调整规划变相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规划。 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整。严禁通过调整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和位置,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的质量要求。建设用地审查中发现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过规划调整的,要对规划调整的程序、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性质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进行规划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不得报批。 (四)建立健全规划审查和计划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计划对用地总量和用地方向的调控作用。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未取得计划指标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坚决杜绝计划外用地。凡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超指标部分从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中扣减,并相应缩减该地区年度计划指标。对批而未供、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地区,要相应核减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用地预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属于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调整规划后按照规定进行用地预审。 切实做好农用地转用规划审查工作。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规定批准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依法可以修改的,依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项目批准文件,按照规定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可以与建设用地报批资料一并报批。分批次农用地转用,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因特殊原因,部分用地确需调整规划,但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须按照规定修改规划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