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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6]106号
【发布日期】 2006-12-31
【实施日期】 2006-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对合理利用煤层气资源、有效防止煤矿瓦斯事故提出了明确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韩城、铜川焦砰矿区瓦斯灾害严重,矿井多为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开发的黄陵、彬长矿区瓦斯灾害也非常严重,全省26对高瓦斯矿井和3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的抽采率不到20%,且抽出的瓦斯绝大多数排空,尚未有效利用。因此,认真贯彻国办发(2006)47号文件精神、做好煤层气抽采利用工作,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大气环境改善和洁净能源供应,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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