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已经2006年6月27日市政府第12届10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工作,保障规章制定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参与规章立项、起草、审查、实施等环节并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决定是否采纳并及时反馈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章的制定工作。 第四条 公众在发表意见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背善良风俗,不得对国家、政府、组织和个人进行恶意攻击。 第五条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六条 公众参与的意见应当公开,但下列意见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违反道德规范的; (三)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要求行政机关不对外公开的; (四)行政机关有合理理由认为不宜公开的。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规章制定的公众参与工作。 规章起草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规章制定过程中的有关公众参与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和规章起草部门组织规章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九条 市政府依法保障公众的立法参与权。公众积极参与规章制定工作,所提意见被采纳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颁发荣誉证书或者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章立项的公众参与 第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