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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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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地税发[2006]142号
【发布日期】 2006-11-10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浙地税发[2006]1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注销工作,防止税源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章 受理、审核
 
  第二条 登记管理岗受理纳税人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迁址外县、市)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注销申请,向申请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发放《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书面告知纳税人提供如下资料:
  (一)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二)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或者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决定;
  (三)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四)发票及《发票领购簿》;
  (五)清算报告;
  (六)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对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及发票的,要求其在对外正式发行的县级以上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凭报刊原件或付款凭据前来办理注销申请,同时由纳税人或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进行说明。
  登记管理岗应查核申请注销的纳税人是否处于稽查状态,如有稽查未结案信息,不予注销,并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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