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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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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铜政办〔2006〕101号
【发布日期】 2006-11-07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铜陵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维护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劳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劳务承发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本办法所称劳务承发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 铜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铜陵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域内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交通、水利等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发展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宣传,采取培训和分类指导等措施,加快发展成建制的劳务分包企业,全面完善建设工程劳务市场。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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