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情况,及时向省局反馈。 浙江省物价局 2006年11月7日 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监测预警行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质量和水平,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价格监测预警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监测机构在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实施。各级价格监测机构应依据本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或价格信息临时采集点。 第五条 属于上级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规定设置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或价格信息临时采集点,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指导定点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分别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和备案。属于本级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规定设置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或价格信息临时采集点,由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或备案。 第六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