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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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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二号
【发布日期】 2006-11-07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二号
 
  《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7日

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扬立法民主,规范立法听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起草、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对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的工作过程中,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 立法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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