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选案工作规范(试行) 浙地税发〔2006〕1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稽查选案工作,进一步完善税务稽查选案运行机制,提高税务稽查的科学性、计划性、针对性,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税务稽查选案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稽查计划和税收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异常信息,按照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确定稽查对象并下达检查任务的工作过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成立由税政、规费、计财、征管、法规、监察、稽查局、税务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稽查选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选案委),由局长担任主任,负责日常稽查的检查对象的产生和责成自查转重点检查案源的审批工作。选案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选案办),办公室设在征管科(处),负责选案委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选案委及选案办的工作职责: (一)选案委主要工作职责。一是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提出年度日常稽查选案的总体思路;二是组织、协调稽查局与税务分局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三是协调与税务稽查选案有关的工作;四是讨论、审定日常稽查的检查对象的产生和责成自查转重点检查案源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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