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非正常户管理,加强税源监控,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非正常户的认定 第二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应认定为非正常纳税户。 第三条 每月申报纳税期期满后,税务分局申报征收岗应通过系统生成《逾期未申报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