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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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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10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非正常户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非正常户管理,加强税源监控,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非正常户的认定
  第二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应认定为非正常纳税户。
  第三条 每月申报纳税期期满后,税务分局申报征收岗应通过系统生成《逾期未申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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