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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报催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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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10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催报催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税收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税务分局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企业财务信息采集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下同)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催报管理;对应缴未缴(指已形成应征税款但未按规定期限解缴入库,下同)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催缴管理。

第二章  催报催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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