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所得项目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6]45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随着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逐步规范,出租汽车公司与出租汽车驾驶员普遍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形成了明显的任职受雇关系,出租汽车驾驶员按承包形式取得收入实质为“工资薪金所得”性质。根据上述情况,现对出租车驾驶员取得所得项目予以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50号)文件第六条第一项的明确规定: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