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枣政发〔2006〕27号
【发布日期】 2006-11-04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  现将《枣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四日

 

枣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疗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的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大病统筹、小病补偿,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市办、市镇(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区,以下简称“镇”)共管体制,以市为单位管理大病住院统筹,以镇为单位管理门诊医疗和健康体检。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镇分别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市卫生局为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市、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属全民事业单位。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镇合管办为市合管办的派出机构,人员实行异地委派,办公地点设在镇卫生院。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以下简称合管科),接受市合管办的领导和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七条 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市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

(三)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四)制定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编制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五)监督市内医疗费用的核销工作,负责对市外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核销;

(六)制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卡、证、表、册;

(七)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

(八)负责对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十)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水平的审查和监管;

(十一)定期向市合管会报告工作,落实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镇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三)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填写、发放和管理合作医疗证;

(四)负责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与报销工作,对住院医疗报销凭据进行初审,按规定核销;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