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康复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2006〕138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康复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康复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规范工伤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管理,做好工伤康复服务,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 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工伤康复对象(以下简称康复对象)适用本办法。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工伤职工,符合规定范围的康复费用从统筹地区工伤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中支付。 第三条 工伤职工治疗应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的原则。 工伤康复的目的是尽可能恢复康复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对具备康复价值的康复对象,应尽早介入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含康复检查和康复辅助器具装 配)与职业康复。 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