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 鄂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物价、民政、规划、国土资源、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市民政部门当年确认的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现金补贴的救助方式。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救助方式。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产权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房,下 同)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的救助方式。 第五条 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