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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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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鄂州政发〔2006〕27号
【发布日期】 2006-11-03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
 

鄂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物价、民政、规划、国土资源、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市民政部门当年确认的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现金补贴的救助方式。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救助方式。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产权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房,下 同)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的救助方式。
  第五条 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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