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价格形式) 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