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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稽查协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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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地税发[2006]138号
【发布日期】 2006-11-02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稽查协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秩序,加大我省地税稽查在打击各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力度,加强地税部门之间及地税部门与其它部门的协作,进一步提高案件协查工作质量和办案效率。特制定我省地税系统稽查协查工作制度。
  一、提高对协查工作的认识
  稽查协查工作是稽查部门日常稽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及时、准确地完成协查工作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税务违法犯罪活动涉案地域广泛、案情复杂,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情况下,做好案件协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地税稽查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协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树立税务稽查工作“全国一盘棋”思想,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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