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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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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淮政办发〔2006〕134号
【发布日期】 2006-11-02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淮安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淮安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调控经济、维护稳定和价格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监测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宏观经济调控、社会发展和价格管理的需要,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和发布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服务的项目,根据国务院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目录确定。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需要价格监测的重要商品、服务的具体项目进行补充,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价格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以及重大价格政策措施出台后的市场反映;实施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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