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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开发区行政执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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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发布日期】 2006-11-01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昌市开发区行政执法若干规定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南昌市开发区行政执法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开发区行政执法工作,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开发区,包括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英雄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红谷滩新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管辖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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