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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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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发布日期】 2006-10-17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  《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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