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促进科技中介服务发展条例 《大连市促进科技中介服务发展条例》业经2006年7月21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0月16日 大连市促进科技中介服务发展条例 (2006年7月21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中介服务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中介服务,是指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直接相关的交易、经纪、咨询、评估、代理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创业服务等活动。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大连市对科技中介服务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放开搞活、完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科技中介服务的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