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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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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2006年10月27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发布日期】 2006-10-27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2006年6月30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6年10月27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忠实履行职务,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是指对可能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等职务犯罪进行防范的活动。
  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实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等多种方法。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专门机关指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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