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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医疗、生育、工伤保险 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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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28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昌吉回族自治州医疗、生育、工伤保险 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服务管理,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完善医、保、患三方制约机制,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暂行办法规定的监督员是指按有关规定程序聘任的并按确定的监督范围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的人员(以下简称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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