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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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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汉政办发〔2006〕83
【发布日期】 2006-09-19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6〕83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汉中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灾害性天气对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以及个人财产造成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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