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06〕39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丽水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和莲都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暂不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第三条 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区生育保险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市、区生育保险业务。 市、区财政、地税、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区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