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6〕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梅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