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届10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开办、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明确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品(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营利性服务)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经营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商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定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的建设、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市经贸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市场发展规划和布局规划,指导市场建设;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的登记和对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市场治安、消防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市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市场违法建设和违法占道经营行为。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场及场内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市场,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扶持。 鼓励市场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流通业态,提高市场组织化水平。 第七条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加入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 市场开办 第八条 市经贸部门在市场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编制本市市场布局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业市场需要编制专项布局规划的,由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经贸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