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2007年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市府办发〔2006〕203号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哈密市2007年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哈密市第八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哈密市2007年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发展农牧区健康保障机制,提高农牧区医疗卫生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农牧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卫生工作的决定》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牧区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通过两年多的运行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办公室反复调查、测算、研究,在原《哈密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是指在政府的支持下,依靠集体和农民共同筹集资金,通过不同方式补偿农民患病的医疗费用,使其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农牧区医疗保障制度。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资金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留有部分储备”的原则筹集,专项用于合作医疗患者医疗补助。 第三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应当坚持积极参与、互助共济、资金共筹、受益适度、风险共担、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发展应列入市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的工作目标管理,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统筹发展总体规划。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和参与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以及与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市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资金的筹集、监督、检查和审计基金的使用情况,督促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有序开展。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的各类问题,遇到重大问题和困难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管理委员会下设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新合办”),负责全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日常事务,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书,定期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审核。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合作医疗工作,实行乡包村、村包组、干部包群众目标管理责任制。各乡(镇)政府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和卫生院院长任副主任、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本乡(镇)合作医疗组织、管理、协调、宣传动员及农民个人筹资的收缴工作,并完成市“新合办”安排的其他任务。乡(镇)成立由专人负责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新合办”),设在乡(镇)卫生院,负责本乡(镇)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全方位宣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动员全社会广泛关注和全力支持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加大党对农牧区卫生工作政策的宣传力度,督促乡(镇)宣传干事逐层做好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管理办法》的宣传实施工作,提高对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典型事例的供稿及各级媒体的宣传报道频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