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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本级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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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丽政发〔2006〕38号
【发布日期】 2006-09-26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本级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丽政发〔2006〕38号
 
 
莲都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进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统一征收(以下简称“五费合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推进“五费合征”的工作目标:争取通过4年的努力,在市本级全面实行参保登记、征收机构、缴费基数、征缴流程、数据信息和登记场所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做到企业依法申报缴纳、地税机关依法征收、社保部门依法登记审核、监管部门依法监督,全面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基本实现企业及其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全覆盖,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一)参保登记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时,除法律法规未要求有关单位参保的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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