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6年第2号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8月24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7日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市区城市道路的日常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 不设区的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类别,定期公布市、区所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范围。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 对保护城市道路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不设区的市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