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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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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省政府令第225号
【发布日期】 2006-09-30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
 
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防止利用印章刻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和个体工
  商户、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以及冠以规范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审验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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