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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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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
【发布日期】 2006-09-29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
(200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
  第四条 对公司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检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公司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支持和帮助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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