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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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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12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已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6月8日修订通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0月12日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批准筹备建设完工后申请登记,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该场所的管理组织应到原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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