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镇劳动者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岳西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具有我县城镇户口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必须参加大病医疗救助,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医疗救助金按每人每年96元标准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