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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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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淮府〔2006〕69号
【发布日期】 2006-10-10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日

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坚持农民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共同负担,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被征地农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经依法批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导致被征地农民全部失去或大部分失去土地的人员。城市规划区内,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城市规划区外,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为大部分失去土地。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纳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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