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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7年南宁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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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6〕81号
【发布日期】 2006-07-27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7年南宁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明确我市2007年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6]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南宁市200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公布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投诉。
  三、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对不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要停止按预算向其拨付资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要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得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
  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目录和专用类目录两大部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市本级单位直接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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