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菏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八月十日 菏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为稳定和调控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依法征收的价格调节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市、县区物价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委托税务机关或按行业由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代征部门)代征。 第六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单位及个人,均应按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