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襄樊市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 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实施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决定的主管机关。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管、工商行政管理、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实施本规定。 襄城区、樊城区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本地区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检查和督办。各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应当协助做好本地区、本单位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广泛开展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及时制止、劝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下列区域或场所及其周边地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县(市)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在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 (四)重要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 (五)天燃气管道、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