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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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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淮府办〔2006〕73号
【发布日期】 2006-08-30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淮南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8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淮南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名牌战略,促进淮南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市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争创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淮南市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具有较高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市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都应主动指导、帮扶商标所有人积极申报、争创著名、驰名商标,促进我市一批支柱产业、特色行业、优势企业提升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培育更多的知名产品走出淮南,走向世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著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市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个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满3年或不满3年但实际使用已满3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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