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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劳动职业介绍经营性服务收费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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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皖价服函〔2006〕142号
【发布日期】 2006-12-31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劳动职业介绍经营性服务收费的函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将“劳动职业介绍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报告》(劳社秘(2006)308号)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 取消我省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417号)中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厅劳务输出服务中心有关职业介绍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本通知规定只限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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