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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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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皖国税发[2006]220号
【发布日期】 2006-12-31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全省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专业会议讨论和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12月31日
安徽省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成品油流通秩序,加强加油站税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针对加油站经营管理特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县(市)级国税局征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加油站的税收征管,会同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对加油站税收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有关加油站的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负责对非税控加油机组织实施税控改造;
  (三)负责组织对已实施税控改造的加油机和税控加油机进行税控初始化工作;
  (四)负责对加油站基本信息的采集、审核、归档和更新;
  (五)负责加油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税收管理,协调有关工作。
  (六)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加油站税控设备管理
  第四条 加油站必须按规定进行税控功能改造或使用税控加油机,应当配备主动式读卡器和IC卡,并自行向读卡器生产企业进行购买。
  第五条 实施税控改造的加油机或新购的税控加油机,必须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检定和税务机关税控初始化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 税控设备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商应与加油站签订安装和售后服务合同,并及时解决安装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于问题严重又无法解决的,要负责更换或改用其他改造方式。
  第七条 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税控加油机的使用说明操作加油机。在调整油品价格时,必须同时调整税控装置显示的价格。

第三章 税款征收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九条 与总机构在同一县(市)、由总机构统一配送成品油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加油站,以及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由总机构统一配送成品油并实行统一核算且经总局、省局批准的加油站,其增值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加油站,除总局、省局另有规定外,一律在所在地就地纳税;总机构向其配送的成品油,应视同销售,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条 加油站销售成品油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由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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