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一日
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年薪收入水平,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联系,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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